抵押房用作买卖过户“难产”

2014/1/8 3:48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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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35岁的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上家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使用了房屋。谁知,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,该房屋却被浦东法院执行局查封了。

  原来,“老赖”朱某拖欠朋友100万的债务拒不履行,童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,法院遂依法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房屋。张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,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。

  2012年5月29日,张女士与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双方约定:房屋总价款为350万元,张女士当天支付100万元,第二次于4月11日支付100万,第三次以抵押贷款方式支付100万元,第四次于同年5月30日交房当天支付50万元,第五次于同年6月12日张女士支付房屋过户的税费等30万元。

  合同签订后,张女士按约支付了房款,并顺利入住房屋。然而,待房屋亟待过户时,朱某开始推脱了。原来,朱某还有170多万元的抵押贷款未归还。拿到张女士支付的房款后,朱某并未及时归还银行的贷款,而是用于生意经营。

  直到2013年10月,张女士入住的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。原来,朱某曾向朋友童女士借款,余额100万元一直拖欠不还。2012年9月,童女士将朱某诉至浦东新区法院,要求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。经过法庭调解,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,然而,朱某依然拖欠不还。童女士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,这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场景。

  那么系争房屋究竟该如何处理?法院经过听证后,作出了裁决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规定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该案系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,法院对系争房屋的查封并无不当;案外人虽然购买系争房屋,但是在被查封前,并未付清全款,法院遂驳回了案外人张女士的执行异议。

 

编辑者:deqing.biz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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